(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2辑
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觉得是其终身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一同财产。因此,在确定彩礼返还主体时需要考虑习惯做法。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大体分为以下两种状况: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需要返还彩礼。因为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此,此类诉讼中,不适合将它他彩礼实质给付人、实质收受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质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种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需要返还彩礼。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同意方并不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爸爸妈妈也会参与其中,这符合习惯做法,因此,若婚约当事人与爸爸妈妈一同生活且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及其爸爸妈妈可作为一同原告;同样,同意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彩礼直接出货给当事人爸爸妈妈并由其爸爸妈妈或者家庭实质用的,同意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爸爸妈妈也可作为一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质日常,彩礼的给付人和同意人并不是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含男女双方的爸爸妈妈和亲属,这类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觉得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部分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爸爸妈妈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质。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置,诉讼方一般把他们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风俗是爸爸妈妈送彩礼,也是爸爸妈妈代收彩礼,故将他们当事人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他们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的回话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回话:
你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准时颁布合乎法理的司法讲解的建议收悉,现回话如下:
你觉得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与他们缔结婚姻或最后离婚的状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大家赞同你的看法。
对于结婚以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他们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假如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村尤其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区域来讲,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的现象比较常见,一般是因旧俗所累,并不是自愿。当两人因种种缘由不可以成婚时,一方需要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愈加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讲解中“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是针对双方已一同生活的情形,假如双方确已一同生活但最后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双方一同生活的时间、是不是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确定是不是返还与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有关统计,全国法院2014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为23092件,2015年为26088件,2016年为24545件。在实质日常,彩礼的给付人和同意人并不是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含男女双方的爸爸妈妈和亲属,这类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觉得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爸爸妈妈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爸爸妈妈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部分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爸爸妈妈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这样,诉讼方一般把他们当事人的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需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风俗是爸爸妈妈送彩礼,也是爸爸妈妈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爸爸妈妈列为一同被告是适合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